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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6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域名爭議解決重要案例回顧

來源:域名管理機構日期:2017-07-10

gTLDs/通用頂級域名


HK-1700951 關於www.tencentac.com 等129個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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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關鍵字:合并投訴

 裁決專家:David Kreider (新西蘭)

 案例回顧:《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下簡稱《政策》)10 (e) 允許專家組合并投訴人針對同一被投訴人註冊的多個域名作出的投訴,而專家組在考慮個別案件中是否可以合并投訴時,通常會考慮案件所涉域名是否包含相同或近似損害(common grievance)。2017年2月,騰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通過其代理律師針對周洪生(音)持有的129個騰訊TENCENT或QQ近似域名進行投訴,一舉拿下129個域名。從投訴人的角度看,一次針對多個近似域名進行投訴頗有益處,首先,合并投訴在程序上較為簡便易行,且費用相對單獨投訴較低,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內的主要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都允許對於超過10個以上域名投訴給予一定程度上的費用優惠;其次,由於被投訴人同時註冊有多個近似域名,專家組進行《政策》下的要素分析時更容易認定被投訴人的惡意。在本案中,被投訴人所註冊的多個爭議域名所指向的頁面均包含騰迅公司所持有的具有顯著知名度的“騰迅”、“QQ”等商標,且投訴人出示了被投訴人註冊了超過2300個域名的相關證據,其中不少都包含他人著名商標且在網上以高價出售,被專機組視為惡意明顯。最後,專家組作出轉移129個域名的裁決。

  HK-1700944 關於www.nbacn.com www.nba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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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美國籃球協會(NBA Properties, INC.)

關鍵字:域名代持

裁決專家: 王則左(英國)

爭議域名www.nbacn.com , www.nbachina.com

2017年2月,美國籃球協會的營銷和許可經營商NBA Properties Properties 針對Adam Zhang註冊的nbachina.com和nbacn.com兩個域名進行投訴。被投訴人Adam Zhang指出,本案的被投訴人和域名實際權益人不符,爭議域名的實際權益人為西歐中國文學藝術協會(Chinese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of Western Europe/ CLAFWE),而本案中的答辯書亦由協會提交,被投訴人只是為之代持域名。專家組指出,爭議域名的實際權益人究竟是誰與本案的裁決都沒有決定性關係。首先,協會所提交答辯狀已經能夠證明協會完全知悉此案,並得到了合理機會進行答辯和提交證據,本案中不存在有違程序公平的情況。而鑒於投訴人”NBA”商標的全球知名度,答辯人對於投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知情。第二,政策並未引入域名實際權益人的概念,專家組只需要考慮域名註冊人或實際持有人所具有的惡意即可。最後,專家組做出了轉移域名的裁決。

ccTLDs/國家域名



DCN-1600717: www.trainingmas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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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重新投訴

投訴人:美國訓練面具公司

裁決專家:何志强(英国)

案情回顧美國Training Mask 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通過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對爭議域名進行了投訴,作出裁決的專家組認為,此案中的被投訴人既沒有試圖提供銷售域名,且此域名的識別部分training和mask兩個單詞都是常用英文詞,因此不應被視為被投訴人具有“惡意”的情形。在沒有披露前次投訴的情況下,Training Mask 有限公司於2017年1月11日通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重新提交了該案,中心指派的獨任專家何志銳先生根據普通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再次駁回了投訴。重新投訴的案件一般根據廣泛接受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被駁回申請。專家組基於較高的再審標準援引包括司法效率和基本公平正義在內的理由,支持對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使用。而作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第一起根據《解決辦法》因為“一事不再理”原則而被駁回的案件,Training Mask案應該被視為.cn域名的裁決設置了“先例”。


DCN-1700742: www.airbnb.cnwww.airbn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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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投訴時效

裁決專家:施天藝(香港)

案情回顧在本案中,投訴人美國空中食宿公司(Airbnb INC.)所投訴的域名在中國相關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註冊時間為2009年2月26日,域名註冊早於空中食宿公司在中國註冊AIRBNB商標的時間(2010年10月),且距離投訴日期2017年4月18日已經超出兩年。因此,被投訴人在本案中提出了1)爭議域名註冊時間已達8年之久因此不滿足《解決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以及2)投訴人在中國不享有任何在先民事權益,兩個重要抗辯。在爭議域名的註冊時間方面,專家組傾向於採納Leister Branda AG 訴陳秋桓一案中域名轉讓可以被視為一種新的註冊的意見。專家組遵循公共政策解釋,認為此種擴大解釋更加符合《解決辦法》打擊惡意註冊的精神;在在先民事權益方面,專家組重述,域名爭議與一般商標侵權在權益判斷上具有重要區別,即不應該將註冊商標視為構成《解決辦法》中民事權益的唯一條件,而應側重投訴人品牌本身的產品或者服務影響力,這種域名和品牌的直接聯繫隨着互聯網技術的日趨成熟而更為重要。鑒於AIRBNB品牌的全球影響力,專家組接納投訴人對於“AIRBNB”標識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在本案中,專家組作出了轉移域名的裁決。


聲明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不可視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其法律顧問對有關問題的官方法律意見。對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的質詢,歡迎電郵domain@hkia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