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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域名服务机构行为规范准则

为了规范“.商标”域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商标”域名注册推广服务中的业务推广行为,为“.商标”域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应用环境,促进“.商标”域名健康有序的长远发展,“.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特公布服务机构行为规范准则。

一、服务机构在提供“.商标”域名注册服务中需诚信服务,规范经营,坚决杜绝以下行为:

1.在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推广或市场宣传活动中盗用或冒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各省市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等)、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编造虚假机构名称(如网上商标局等)进行业务推广。

2.在销售推广过程中采用“网上商标”、“线上商标”、“电子商标”、“数字商标”等不实概念混淆潜在客户对商标和“.商标“域名的认知。

3.在销售过程中夸大“.商标”域名的投资价值,引导客户对“.商标“域名进行囤积或投机型注册。

4.代替、引导或协助申请人伪造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簒改商标证或其他商标证明文件、伪造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章、证明、印章、签名等行为),以获得“.商标”域名注册,或明知申请人具有上述造假行为而依旧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注册。

5.在向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域名的业务推广过程中,采用欺诈、误导、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如捏造其他单位或个人正在申请注册该域名的事实或者通过第三方名义提交注册申请并以此为由面向潜在注册人进行恐吓销售。

6.在进行“.商标”域名的业务推广过程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或侮辱潜在客户,对明确表示拒绝的客户进行持续性骚扰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的正当权益。

7.侵吞或挪用注册人所缴纳注册费用,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

8.向用户收取多年年费,但不按照用户实际缴纳年费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缴费。

9.违反“.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关于域名简繁体使用和保护的规定,对简繁体域名在注册和解析等环节进行任何形式的分拆销售和误导宣传。

10.以欺骗、误导、恐吓、假冒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要求已通过其他服务机构成功注册的“.商标”域名到自己单位进行续费进而恶意转移其他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

11.利用媒体、网络平台、论坛、社区、微博等媒介发表与“.商标”域名相关的非官方的虚假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宣传报道或在业务推广过程中以邮件、微信和其他社交媒体工具向潜在客户提供上述信息。

12.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域名注册人信息,并向其推销“.商标”域名或其他相关域名和网络服务。

13.在注册管理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商标”域名相关服务投诉或合规调查的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引导工作人员进行虚假陈述等手段拒不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

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中应遵循以下服务规范:

1.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时,除可以表明其为“.商标”注册管理机构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外,不得以其它方式使用“.商标”注册管理机构的名义、徽标(LOGO)及各项服务的徽标。服务机构在提供“.商标”注册管理机构认证或合作的服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时,不得使用“.商标”注册管理机构的名义和徽标(LOGO)。

2.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应将“.商标”域名的年费和资料审核费分开并明确列明收费价格。如果向客户同时提供多个产品或服务,应在网站/用户协议中明确将“.商标”域名注册服务与其他服务分开并明确列明收费价格。只有在域名持有人首次申请域名、申请域名过户或者需要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商标证明/商标申请证明变更信息时,服务机构才可以向注册人收取审核服务费。

3.服务机构应按照“.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注册规则,对“.商标”域名注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商标”命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4.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者签订书面域名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域名注册协议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送至申请者。域名注册成功后,服务机构应提供规定格式的域名证书(包括电子形式)。

5.服务机构应每年定期通过邮件、电话、网站公告方式通知域名持有者核对所持有域名的注册信息。域名联系人信息如有变更或不准确,需按“.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注册规则及时更新。对于与“.商标”域名对应的商标证明或商标申请证明发生变化时,需要通知域名持有者提交新的商标证明或商标申请证明,并在审核后上报“.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6.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受理用户投诉的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明确服务时间和质量,提供不得低于5*8小时/周的客户服务。在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域名注册网站、表格的显著位置向域名注册者公布“.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受理投诉方式。

7.当“.商标”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商标”域名注册规则中相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8.对于申请“.商标”服务机构变更的,须按照“.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服务机构变更流程进行处理。

9.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决定、判决或裁决,冻结、过户、转移或删除相关的域名,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公布满十日的,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己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暂停执行。

10.服务机构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注销申请材料的,不得办理域名注销手续。

11.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域名注册者提供解析服务,并配合域名所在地国家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12.服务机构未经“.商标”注册管理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发展或变相发展注册代理机构。

13.服务机构应当对持有的用户注册信息及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用户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不得诽谤、诋毁其他服务机构的声誉等,也不得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和恶意举报其他服务机构。

以上服务机构行为规范自官网发布日起开始实行。

“.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在管理机构官网和其他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服务机构行为规范准则,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官网等途径接受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商标”域名注册人、潜在客户、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公众就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投诉。对于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与服务机构协议规定进行处罚。

“.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来自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商标”域名注册人、潜在客户、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公众就服务机构的意见对本行为规范准则进行修订,并在官网上进行公布。

“.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