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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強制性行政程序

1.2 強制性行政程序
  本條闡述持有人或註冊人必須服從強制性行政程序的爭議類型。這些程序將由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簡稱“中心”)進行管理。

  a.適用的爭議
  如果第三方(即“投訴人”)根據以下一種或多種情形,依《規則》向中心提出投訴,主張日升期應予以註銷,頂級域名下已註冊相關的二級域名將受行政程序的約束:
  (i) 在域名註冊時,註冊人並不擁有一個具國際性效力(或地區性效力)的商標,或商標沒有被法庭核實或受法規或條約保護;或
  (ii) 域名並非與註冊人於日升期註冊所依據的標記相同;或
  (iii) 註冊人於日升期註冊所依據的商標並未於註冊協議所述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獲頒發。
所有受本政策監管的投訴須於2015年1月31日或以前(UTC+8)向中心提出。

  b.裁決
  有關爭議將由中心從其管理的專家組列表中指定的專家組作出裁決。專家組就投訴是否能符合第2(a)條所訂立的規定所作出的裁決,將只會根據對提交的任何商標或服務標記所進行的表面審核。專家組的裁決屬行政性質。專家組須在裁決書中陳述其裁決的理由。

  c.啟動程序和流程
  《規則》闡述依本政策啟動和進行程序的流程。

  d.互易和註冊商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場
  互易和註冊商不參與,將來也不會參與任何依本政策在中心進行的程序的管理或操作。另外,互易和註冊商將不會對行政專家組作出的任何裁決的結果負責。

  e.救濟措施
  在本政策下投訴人可尋求的救濟措施僅限於要求註銷域名的註冊。被註銷的域名將返回可接受註冊的域名庫中。

  f.通知和公布
  中心應根據《規則》的規定,公布任何依本政策所作出的裁決書。

  g.裁決的執行
  一旦收到中心有關專家組裁決的通知,互易和相關的註冊商須按本政策第2(i)條及《註冊協議》中所含的日升期註冊條款,執行裁決。

  h.多方爭議
  如中心收到多於一宗針對同一域名的投訴,以下規定將適用:
  (i)所有此類的投訴將根據中心接收投訴的日期和時間進行排列。第一宗提交的投訴,如投訴人已根據《規則》的規定繳納投訴費用的,將被首先處理。(“優先投訴”和“優先投訴人”)
  (ii)如專家組認為投訴人未能證明本政策第2(a)條的至少一項要求,優先投訴將被駁回。排列第二的投訴將成為優先投訴。
  (iii)如專家組認為優先投訴人已成功證明本政策第2(a)條中至少一項要求,優先投訴將成立。有關域名將根據互易的註銷域名註冊程序被發回可接受註冊的域名庫中。排列中剩余的多方爭議將被全部不被接納。

  i.訴訟程序的可行性
   根據第 2 (a)條中所述的強制性行政程序並不妨礙雙方當事人,在強制行政程序開始或該程序結束之後,把爭議提交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單獨解決。如果行政專家組裁決 域名註冊應被註銷,互易將在接到中心發出的行政專家組裁決通知十 (10) 個工作日之後執行該裁決。除非互易在這十 (10) 個工作日內收到註冊人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書記員簽字歸檔的投訴副本),表明註冊人已針對該已註冊的域名和當事各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互 易將如期執行裁決。如果互易在十 (10) 個工作日內收到此類文件,互易將不會執行行政專家組的裁決並且不會采取進一步的行動,直至收到 (i) 令互易確信雙方已解決爭議的證據;(ii) 令互易確信註冊人的訴訟已被駁回或撤回的證據;或者 (iii) 相關法院發出的駁回註冊人訴訟或者責令註冊人無權再繼續使用註冊人域名的指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