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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註冊詞命名規則

“.商标”所包含的商標寓意明確,在互聯網上具備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等商標最基本的標示與標識功能,有助於註冊人建立網上網下廣泛使用而統一的商譽標識。
按照“.商标”的註冊規則,註冊詞命名需依照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證明信息進行。可接受的商標名形式如下:
(1)已註冊商標/申請中商標的全名(以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證明為準)。
(2)已註冊商標/申請中商標內含義獨立的組成要素全名(以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證明為準)。上述已註冊商標名/申請中商標名內,放棄專用權的詞組,命名註冊詞時可忽略。此外,“.商标”註冊詞的命名順序需依照商標註冊證明/申請證明上體現的命名順序。
(3)商標名與商標的註冊/申請信息之間可相互組合命名註冊詞,排列順序不分先後,但須維持其原有意義(以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證明為準)的完整性。
其中,可接受註冊/申請信息指:
相關指定地名稱;
相關指定地任一行政區劃名、地理區劃名;
商標核準/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和所在類似群內任一商品/服務的名稱(以當前尼斯分類表上所列商品、服務名稱為準);
商標註冊人/申請人名稱;
商標註冊/申請人名稱當中的企業字號或行業;
註冊詞的命名還有一些字符限制和長度要求,包括:
註冊詞的字符組成:漢字、英文字母、數字、中劃線;
註冊詞長度:如果註冊詞只由拉丁字母、數字、破折號等ASCII字符構成,長度為3-63個ASCII字符,如果註冊詞包含漢字,則進行Punycode(以xn--開頭,根據RFC 3492標準而制定的一種應用於多語種域名DNS系統的編碼方式)轉碼後需要符合上述範圍。
使用拉丁文字時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含義,如法語中去掉聲調而僅使用字母;
“-”僅可用於替代已註冊商標/申請中商標名稱內的特殊字符,如“&”、“@”或商標名與其他允許信息組合之間的連接;
在根據商標名稱選擇 “.商标”時,應在符合“.商标”註冊規則的同時首先考慮能直接體現商標品牌標識的註冊詞。因此如果商標名稱對應的註冊詞還沒有被他人註冊,應首先選擇該商標名稱作為註冊詞。這樣“.商标”不僅僅可以幫助商標權利人使用其已經註冊商標作為其網站的訪問標識,更可以通過消費者在反復使用這一標識訪問企業網站的過程中,逐漸強化企業在互聯網上品牌的建立。由於“.商标”采取先來先得的原則,能夠註冊到和商標名稱完全一致的註冊詞,相當於獲取了和商標名稱對應的“.商标”這一稀缺的互聯網地址資源,更享有了該商標名稱在互聯網訪問中的專有權保護,占據網上品牌建立的制高點。同時,企業還應考慮在商標的應用過程中,特別是在網上品牌的建立過程中,希望用到什麽樣的名稱。比如,如果想強調產品和服務的民族性,強化網民對於民族性的品牌認知,選擇“中國+商標名稱”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如果企業的商標屬於比較通用的詞匯,商標名稱在不同的類別被多個商標持有人所有,企業在應用商標時通常會結合產品和服務類型進行宣傳,則選擇“商標名稱+行業”如“鳳凰化工.商标”或“順豐快遞.商标”也是一種非常好的選擇,在使用“.商标”的同時,利於強化網上品牌的建立。